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驾驶员考试有关规定
  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规定

一、考试科目顺序规定
   考试科目分为: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(简称科目一),场地驾驶(简称科目二),道路驾驶(简称科目三)三种,顺序按照科目一,二,三依次进行,前一科目合格后,再进行后一科目的考试。

二、考试合格标准
   (一)科目一:合格分数为总分数的90%以上,总分数为100分。
   (二)科目二: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:
    1)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;
    2)碰擦桩杆;  5)中途停车两次;
    3)车身出线;  6)熄火;
    4)移库不入;  7)脚触地(两轮车)。
   (三)科目三:100分为满分,大型客车90分以上,大型货车80分以上,其它机动车   70分以上为合格。

三、补考规定 
  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,补考一次,补考仍不及格的,本次考试终止。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,可重新申请考试,重新申请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0天。
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。对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,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。

四、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,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,并作为不及格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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